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現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試點地區發票使用問題 。ㄒ唬┳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ǘ2012年1月1日以后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ㄈ┰圏c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ㄋ模┰圏c納稅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 。ㄎ澹┰圏c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楸U细母镌圏c平穩過渡,上海市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除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外發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上海市地稅局監制的普通發票。 二、稅控系統使用有關問題 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三、貨運專用發票開具有關問題 。ㄒ唬┮话慵{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用發票,提供其他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使用貨運專用發票。 。ǘ┴涍\專用發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容為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內容為增值稅稅率;“稅額”欄為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不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內容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 。ㄈ┒悇諜C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貨運專用發票“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和“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和“稅額”欄均自動打印“***”;“備注”欄打印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ㄋ模┮话慵{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后,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1),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單》)。承運方憑《通知單》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锻ㄖ獑巍窌翰煌ㄟ^系統開具和管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四、貨運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 。ㄒ唬┴涍\專用發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ǘ┴涍\專用發票的認證結果、稽核結果分類暫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一致,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處理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ㄈ⿲水惓X涍\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DOC 2.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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